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的筹集、配租、管理等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第七条【分配范围和条件】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二)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承租条件,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启动人才住房配租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所辖企业的租赁申请条件,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人才住房申请受理通告,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拟配租企业名录后,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第十二条【承租单位配租备案】承租单位应当在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资格,第十四条【承租单位管理职责】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入住条件进行审核,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通知区住房建设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协助监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或者入住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配租条件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