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六)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一)将第六条、原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品种登记的,”(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