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5年5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第十二条各地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