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28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的通知》(泉财农指(2025)17号)2.补助对象:洛江区村级动物防疫员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4.补助标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150元/人/月,其中省级按照每月增加的50元/人的补助经费按40%比例补助予以补助我区,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5.申报程序: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相关乡镇、街道,由项目乡镇、街道结合各地动物防疫工作量具体执行,咨询电话:0595-22631202监督电话:0595-2263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