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范围:(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第三条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第五条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第三章准入事项管理第十四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准入管理,附件:1.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2.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3.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4.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5.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6.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编号:申报日期:年月日拟申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任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内容实施依据(附文件依据)实施范围(如全州/xx县市/xx县市xx乡镇街道)实施形式(如村(社区)自行落实/购买服务/费随事转/社区落实等)实施期限(如长期/短期,请注明名称)申报单位意见(是否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情况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是否同意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年月日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是否同意纳入三个清单)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附件2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报备单位(盖章):报备日期:年月日基本内容拟撤销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内容撤销原因报备单位意见(是否同意撤销)(报备单位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案意见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年月日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年月日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附件3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序号履职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备注1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施行)第八条1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款1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1年)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015年)第十四条附件4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法律法规依据主管单位备注1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乡镇、街道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统战、公安、卫健、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3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4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7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20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村(居)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22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