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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25年7月2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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