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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 2025-07-28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单项工程投资造价1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第二章过程管理第七条项目立项审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苏智农经”平台进行立项审批,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项目预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托造价库生成工程造价,1.县(区)、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在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名审核管理、交易竞价、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缴款退款,2.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项目建设和监管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执行,3.村集体对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议,乡镇(街道)对辖区内10万元及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质量评议,1.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第十三条项目决算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4.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2.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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