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居)集体承包合同管理,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年7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翔安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管理,第五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村(居)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由村(居)委会发包,组级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原则上委托村(居)委会发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生产经营项目时,第八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具有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从事生产经营,(四)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服务,第九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行使承包合同约定的经营自主权,第十一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承包生产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地点,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应与第三方签订转让、转包合同,第十八条因发包方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二十条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