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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07-25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内的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和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标识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鼓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掌握工业技能,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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