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由贵单位承担“融水县新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与示范”课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编号:2012J040101,根据合同约定,我局已向贵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人民币40万元(¥400000.00元),2017年7月26日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时项目经费支出合计36.96万元,项目结余经费3.04万元,根据《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2017〕11号)第二十八条(二)“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经核查合规使用结余经费1.9万元,项目结余经费1.14万元,应当退还我局项目经费人民币1.14万元(¥11400.00元),请贵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款项退还至我局以下银行账号:账户名称: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开户银行:工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营业室账号:2105407009300233696特此催告,柳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2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相关附件:柳科计字〔2022〕30号关于退还“融水县新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与示范”科技项目经费的通知.pdf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