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六)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戒毒康复人员,(七)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刑满释放人员,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男满50周岁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十一)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含)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身份信息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验的可免于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对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并及时在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四)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六)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且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的,(十)因失去联系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十一)其他已实现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