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第三条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第八条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第十一条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三章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第十六条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第十七条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四章海南自贸港内监管第十九条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第二十条“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