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25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以下简称进出口配额),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进出口配额申请,(三)其他影响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因素,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其他情形,(四)初次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五)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收集、汇总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据信息,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告并交还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