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2022〕18号)(详见附件)部分条款提出修订建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废止《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二、废止《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对载体引进经市认定的重大项目、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每个载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调整后内容如下:第十七条鼓励优质项目投资,平台项目需通过“工改工”实施(不含东莞市投促局《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集体订建厂房项目),(二)项目奖励标准:1.实体产业类项目:镇政府从项目实际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项目产生的经常性收益镇级分成部分的40%实施奖励,则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2.“工改工”平台型项目:镇政府从项目实际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项目产生的经常性收益镇级分成部分的10%实施奖励(纳统口径为在该项目用地内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的生产型工业企业),需要调整奖励内容和标准的,(四)符合条件的项目属地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示时间: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单位:长安镇投资促进中心地址: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5楼527室电话:(0769)85533913-551附件:《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长府〔2022〕18号)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长安镇投资促进中心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