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事项,协助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相关工作,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幕墙的,鼓励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并进行相关管理,第十条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第十五条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提高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日常维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