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许昌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公布,第七条“外贸贷”合作银行负责“外贸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合作银行“外贸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素,第四章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第十四条支持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合作银行对外贸企业发放“外贸贷”贷款,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发放“外贸贷”贷款产生损失的,准备金托管机构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偿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准备金托管机构从准备金账户向合作银行划拨补偿资金,第三章出口退税资金池业务适用范围第八条向出口退税资金池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登记注册的自营出口企业,第四章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使用第九条出口退税资金池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第十一条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期限由运营机构结合出口企业实际情况调整,第十四条资金池运营机构在收到“白名单”内出口企业的资金使用申请后,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第六章风险控制与资金回收第十六条由资金池运营机构、企业、银行三方签订企业出口退税银行账户监管协议,指导监督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