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2025年7月16日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一)担保费补贴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其与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业务,(三)代偿补偿的支持范围是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及上述15个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50%(含)给予省融资再担保公司补偿,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代偿损失的20%(含)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一)资本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提出增资申请,(二)降费奖补申报、审核及拨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申请上年度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经属地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核、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复核后提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降费奖补资金,(三)代偿补偿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追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申请上年度已发生代偿项目的补偿资金,省融资再担保公司根据汇总情况并结合新增业务规模、实际分险比例、担保代偿率等统一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报资金需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相关地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自评,第十四条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损失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