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分批次开展,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瞪羚(潜在)企业的须在申报前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二、评价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三、企业入库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四、工作要求(一)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二)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配合市科技局对满足如下情况的参评企业完成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三)各县区、各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并于12月18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