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县财政局设立用于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县域企业在境内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二)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四)县商务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六条专项资金对展览项目分类制定补助标准:(一)实体展位费,展位费的70%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参加省级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3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否则县内参加境外展会补助不予支持,参加境外展会不符合申报省级境外展览项目申报标准时,在每月末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商务局审核,本县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县内展会补助12个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