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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老旧营运货车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公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 2025-07-21
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对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的补贴政策如下:一、中央资金补贴(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1)(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2)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不报废国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货车,三、市级资金补贴(一)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国三及以下中型或重型货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报度机动车回收证明》(或经公安交警确定为已实际报废的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6840元/辆,国四中型或重型货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取得以上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13680元/辆,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以上证明,市级财政配套补助6840元/辆,不享受市级资金补贴:车辆注销日期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二)新能源营运货车购置补贴标准重型新能源营运货车(不含挂车):每台车补贴2.5万元,中型新能源营运货车(不含挂车):每台车补贴2万元,市级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政策可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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