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组织验收,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主管部门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镇(街道)备案证明等所有配套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修改相关的用地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上图入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的监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梳理并建立好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台账,核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土地用途、使用标准等是否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