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1日我局立案查处王*光销售假冒专利的电动喷雾器一案,于2025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经查:当事人王*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2MA3KJ6JA34)销售的电动喷雾器,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标注了专利标识,本案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1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处罚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