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详见第2点)根据文件公布的标准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调查数量或面积、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补偿金额、调查人员、调查单位等信息,被征地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所有地上附着物的青苗的确认,调查报告经被征地单位确认后,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汇总所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青苗、农业生产设施、成片果园、桑园、茶园、药材园(耕地种植)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在全部现场调查完成后30日内出具并送达被征地单位,4.成片果园补偿标准的计算: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种植密度达到40株/亩以上(含40株/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实际种植密度(株/亩)÷40(株/亩)执行,9.人工高产油茶林补偿标准的计算:①种植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种植密度达到55株/亩以上(含55株/亩),每亩补偿金额按照补偿标准(元/亩)×实际种植密度(株/亩)÷60(株/亩)执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在7日内送达至被征收的所有者或权利人,被征收的所有者或权利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所有地上附着物的青苗的评估结果确认,12.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或权利人收到职能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反馈至对应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