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四条定期召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产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产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区财政局根据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应与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书面承诺,由产业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产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单位的履约情况,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产业主管部门在线核查单位和个人申请项目及材料,第四章审核与批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由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第十八条产业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四)产业主管部门将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