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的投诉渠道和惩戒机制:投诉平台:登录“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在线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