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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7号(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7-15
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并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检查,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进口的,应由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docx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docx海关总署2025年7月15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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