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于2019年12月设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清市监联〔2020〕28号),于2023年7月25日再次以《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清市监规〔2023〕3号,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精神,制定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评估工作方案》,于2025年6月5日向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总结形成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我市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三)协调性方面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是由省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办法》的业务流程与风控管理等措施与同位阶的《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同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统一,(五)可操作性方面《办法》的实施有效增强了我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能动性,三、评估结论和建议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和《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