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依法按照公开、公正、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对其集体资产进行管理、经营,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统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组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在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三)组织、监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四)组织、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信息化系统中资产管理、交易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基本账户、监管账户、集体股专户和保证金专户的设置、管理工作,(九)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查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股份合作公司有权依法决定其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第十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集体股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第十九条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检查,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应当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并报送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