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发改、应急、公安、教育、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文旅广电、卫健、市场监管、商务、林草、体育、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六条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二)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粮食、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定期巡查、灾情报告、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三)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等信息,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