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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财政局 | 2022-05-25
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实际贯彻执行,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备选项目申请,第二十六条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与项目实施单位所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签署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贷款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同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贷款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省财政厅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四十三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还款计划,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流程办理相关还款手续,第五十条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外债基础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与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赠款执行协议,第五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赠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同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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