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启动烈士评定程序,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可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对牺牲情形进行研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评定烈士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的建议,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月度向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以下烈士复核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定烈士的决定,(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定烈士的报告或审核意见,烈士评定通知书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送至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烈士评定机关是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军队有关单位的,在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时,烈士评定通知书发送至烈士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全国烈士评定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