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微山县山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山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山区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管护补贴发放等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山区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管护协议,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按规定与山区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第九条山区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协议:(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三)违反管护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第四章山区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第十一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山区护林员配备标识服及巡护工作所需用品,由山区护林员进行管护,山区护林员按照实际管护面积获得管护补贴,由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于林业相关工作,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一)管护区域内无森林火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