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发改规〔202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2025年6月4日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并设立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定期向拨投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拨投基金管理机构采用专家咨询、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遴选的项目企业开展评审,拨投基金与直投项目企业的其他出资人应签订投资协议,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执行,对于已经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拨投基金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实施提前退出的,第二十一条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等合理设置拨投基金持有投资项目份额的上限,第二十二条拨投基金在投资项目企业时,并要求直投项目企业等相关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决策机构报告拨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