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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5-25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附件: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操作指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2年5月24日附件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操作指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授权,现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指引如下:一、补助启动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经办机构可对本市辖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在发放时通过适当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单位告知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享受条件,三、补助标准及参保人数计算方法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参保职工人数计算方法如下:(一)2022年1至4月已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对上一次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备付期不足2年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级统筹满足备付期条件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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