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五条不予支持情形工作站及其依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第七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青浦区相关部门主管的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单位,第八条受理初审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七条要求,第九条立项评审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立项评审组,第十条立项征询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予以立项”的项目,第十一条立项决策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评审、征询意见,第十二条立项公示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立项项目相关信息,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工作站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第十六条验收评审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评审组,第十七条验收决策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根据验收评审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官方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尾款在验收结果公布后30日内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