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旅游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发展理念,第三条凡是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文化旅游从业单位,第二章旅游市场开拓第四条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县外游客人数达到90人(含)以上的旅游大巴团队,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县外游客45人(含)以上游客入住我县限上住宿业的旅游小型团,参照旅游大巴团队给予每团奖励0.135万元,旅行社于每年度组织县外研学旅游团队(院校学生团队)来灌阳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研学旅游课程和研学旅游培训基地需经县文旅、教育等部门认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至100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1501人(含)以上的最高给予4万元奖励,由县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情况,第三章旅游补助奖励实施第五条在县本级设立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六条旅游补助奖励申报及审核拨付按以下要求执行:(一)申报条件,(二)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文旅企业、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文旅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文旅企业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后,第七条文旅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