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柯桥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区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规划建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本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须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因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同意,四、配置利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全区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五、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