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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光明区人民政府 | 2025-07-03
各企业:为做好我区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直通车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受理时间内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二)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参评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示,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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