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七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逐车(车皮)检验制度,储备粮销售出库前由粮食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承储企业应当按货位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向区粮食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编制并及时报送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当年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资金拨付由区承储企业报区粮食主管部门预审后交区财政局审核拨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区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各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