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1.基本条件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1)《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从评价系统下载样表填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可从评价系统下载《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表填报),市科技局确认提交前将分批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省科技厅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含烟草制品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基本条件,“研发费用总额”应与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栏目数据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栏目数据,上传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2)必须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国知局出具的缴费凭证),五、咨询联系方式登录平台系统支持:010-87901037账号登录问题:010-12381数据填报系统支持:010-69943997、010-69943998政策咨询:010-68209141、010-68209153福建省科技厅:0591-87808097、0591-87845071福州市科技局:0591-83363411附件: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高函〔2025〕131号)2.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3.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惠企政策介绍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