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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2025-06-27
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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