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站申报和建后评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推荐管理)指导办成员单位、区科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工作站推荐渠道,第三章、建站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建站类型)按照建站主体和引进院士专家类型,分为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四种类型,可建立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第八条(建站单位)申报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上海市注册,2.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团队研发能力,院士服务中心、专家服务中心的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行业集聚度、辐射度和科技服务能力,第十条(建站程序)1.工作站一般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协作方式)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专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十二条(绩效评估)指导办对建站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滚动综合绩效评估,建站单位每年年底前对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第十五条(注销)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结束且无后续合作的,建站单位发生破产、法人资格终止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