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补贴、质量检验、监管费用等,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承储企业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轮换申请,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批准,第三十三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批准后取消承储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给承储企业,第四十二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若同意减储、退储县级储备粮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不同意减储、退储县级储备粮的,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和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