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5年3月31日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本规范适用于在建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统筹海洋牧场建设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第九条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用于支持人工鱼礁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三)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5%,建设单位每半年在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平台中填报项目人工鱼礁投放(海藻、海草、珊瑚等种移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及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在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平台中审核项目建设进度并逐级上报,经市级、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农村部定期汇总项目建设进度,第十六条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合格意见,第四章项目调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在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所在海域内,该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海上牧场等海洋渔业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