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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

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5-06-26
一、自主选择上网模式(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依据国家要求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五)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二、完善备案管理(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备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投资开发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十)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产权分界点,鼓励引导、稳妥推进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逐步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应明确分布式光伏运行模式的技术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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