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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5-06-26
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5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总体统筹和制度建设,第二条盟市科技局、自治区部分直属高校院所、国家驻区科研单位(附件1)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的面上项目、一般联合基金项目、分析测试专项结题验收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重点项目、重点联合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委办厅局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第六条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开展评前审查,第七条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基金项目结题验收采用集中评审和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附件3),第十条项目依托单位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十四条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在结题验收工作结束1个月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结题验收项目科研成果情况报告》(附件5),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关内控管理制度,附件:1.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名单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评价表、综合评价意见表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结题验收相关承诺、声明等5.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年度结题验收项目科研成果情况报告附件:附件1.docx附件2.docx附件3.docx附件4.docx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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