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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 | 2025-06-24
总理李强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第五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总理李强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第五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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