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第三条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拟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市级人社、教育、科技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第六条政策支持:(一)补贴标准1.对于认定的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对已认定的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标准如下:(1)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家创业实体入孵,每年在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内指导帮扶孵化成功实体注册5个以上的给予“创业指导师工作室”1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助,主动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项目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第七条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基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核查等,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市级基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县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1:郴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doc附件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