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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 | 2025-06-20
总理李强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第五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第六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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