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参照《陇南市市属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县委、县政府任命、聘任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干部的职务职级,第六条企业管理人员正职与副职薪酬合理拉开差距,县属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其他股权方管理企业的人员薪酬由企业根据实际确定,第八条绩效年薪(W2)是与企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商业二类企业正职绩效薪酬总额控制在8万元以内,公益类企业正职绩效薪酬总额控制在8万元以内,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徽县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执行,不得执行绩效薪酬,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所在地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国有企业应建立《薪酬档案》,绩效薪酬由企业根据年度经营业绩一次性提取,第十四条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按当年在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